庞某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共吸收下线姚某等人转入的传销资金累计16445366元,转给其上线罗某的传销资金累计7830140元。庞某除了将收取下线人员购买财富币的现金转账给上线罗某外,剩余的现金用于在南宁市和北海市购买别墅一栋和一个商铺。
罗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共收取下线庞某、陈某、钱某、姚某等人的传销资金累计48083472元以上,并将该传销资金转给车某2144万元、转给杨某847万元、转给罗某195万元,转给其母亲朱某70万元,在南宁市华润置地公司刷卡支付9553670元用于购买房产和北海市剧卡购买房屋一幢。
车某收到罗某、杨某等人转账28789163元,将其中的现金兑换成40万美元交给其妻子邢某莹放在家中。
杨某收到罗某转账8470000元,其中罗某转入其账户2470000元,其委托罗某转入其妹杨某某活账户2000000元、转入其儿子杨某偕账户2000000元、转入其情人谭某清账户2000000元,后杨某和杨某活、谭某清分别转账1000000元,共3000000元给车某。杨某活将罗某转入的1000000元用于在广东省德庆县德庆镇购买了1套商品房。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车某、杨某、罗某、庞某、陈某、钱某以投资广州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金投资平台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投资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了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受刑罚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车某、杨某、罗某、庞某、陈某、钱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六人的涉案金额有误,应当以该院核准的金额为准。
庭审现场
车某、杨某作为广州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是该公司资金投资平台的设立者,应对该平台设立后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罗某、庞某、陈某、钱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金额为250万元以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二)、(三)项的规定,属“情节严重”,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内量刑。
鉴于案发后车某、杨某、罗某、庞某、陈某、钱某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和主动交给罚金的具体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并对六人参与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所取得的赃款依法没收,对其用赃款购买的房产继续追缴、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