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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75号

来源:作者:时间:2017-03-31 17:51:27点击:

  (十) 其他事项。

  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zf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zf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求意见期限内,过半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与补偿规定的,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zf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区人民zf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15日前,应当将其拟订的征收补偿方案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组织拟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说明项目情况,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报同级人民zf审核。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超过300户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zf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市人民zf或者区人民zf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7日内应当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期限等事项。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市、区人民zf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根据征收补偿协议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有房屋凭证为准。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三条 房屋征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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