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云表示,相较之前颁布的法律法规,《办法》加强了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管理,对医疗机构药品的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药品的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药品质量问题处理和召回、药品的可追溯等作出规定。“比如,《办法》指出,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核实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以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合格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
湖北新特药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目前在武汉市内有8家门店。该公司质量负责人郑玲莉会后表示,新规对零售连锁药房提出了更高要求,今年内将根据《办法》在原有质量管理体系基础上更新完善,不断提升零售服务水准,严把质量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