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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心草事件是怎么回事 李心草案件不了了之吗

来源:作者:时间:2020-09-22 10:23:52点击: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爽:因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主要是对一个隐私部位的保护,那么我们通过对这个视频监控的逐帧审查之后就发现,虽然说罗秉乾有俯身压在李心草身上的这样一个举动,但是没有隐私部位的接触,那么后来这个打耳光,虽然是在这样一种公众场合下,看似对被害人有一个当众的侮辱行为,但是主观上根据罗秉乾的供述以及李某某昊和任某燊的陈述,打耳光当时不是为了侮辱李心草,而是为了帮助李心草醒酒。所以综合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方面,那么我们认为罗秉乾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对于李心草酒后溺亡的严重后果,罗秉乾被依法判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233条规定,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罪是指主观方面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方面发生了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和结果。那么这起发生在聚会饮酒中的溺水死亡案,罪与非罪的边界在哪里呢?

  记者:对罗秉乾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提起公诉的依据是什么?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爽:我们认为罗秉乾作为一个邀约者,然后特别是在整个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在李心草当天出现严重醉酒的异常行为时,罗秉乾此时就产生了刑法上的一个注意义务。

  检察机关认定,当李心草醉酒反应明显加剧,特别是第四次走出酒吧后出现了想要跳江的迹象,此时的罗秉乾对李心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已经有所预见。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爽:在出现这些异常行为之后,罗秉乾他没有尽到一个有效的看护和照顾义务,反而采取了一种俯身压在李心草身上和打李心草耳光的行为。罗秉乾实施的这些行为反而刺激了李心草情绪更加失控。

  对于罗秉乾所采取的救助和保护手段,检方认为已经远远超出了正常饮酒过程中一个共饮者对同伴的保护责任和义务。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爽:特别是在后来李某某昊提出了拨打120将李心草送医,还有求助警察这些合理建议的时候,罗秉乾均未采纳。所以我们认为罗秉乾他过于自信的这种主观心态,导致他未给李心草有效保护,最终在这个行为和结果之间是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所以我们认为罗秉乾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记者:当天一同喝酒的还有李某某昊和任某燊,为什么只追究罗秉乾的刑事责任?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爽:任某燊和李某某昊,因为当天并没有对李心草做出一些不适当的行为,而是对李心草采取了一定的照看和救助的行为。所以任某燊和李某某昊责任相对轻微,我们认为这两个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庭审焦点:过失是否构成犯罪?

  2020年9月19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罗秉乾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出庭受审。法庭上,罗秉乾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成为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9月19日上午九点,庭审正式开始,李心草的母亲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罗秉乾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告人陈述,被告人罗秉乾及辩护人对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罗秉乾的辩护人认为,罗秉乾只是一个聚会的邀约者和共饮者,当晚的行为已经尽到了保护义务。双方围绕罗秉乾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了两轮辩论。

  罗秉乾的辩护人:从本案来看,罗秉乾的行为就是一个邀约大家聚会然后再提议大家饮酒的行为,本辩护人认为这个行为本身不是一个违法行为,也不是犯罪行为。其次,在本案当中,罗秉乾在预见到李心草会实施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的时候,采取了至少他认为他能够做到的行为和措施。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罗秉乾作为三场酒局的提议者,在李心草醉酒出现异常后,已经具有刑法上的注意义务,他所实施的俯身贴近和打耳光等不当行为,直接刺激了已经醉酒的李心草。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爽:罗秉乾实施了上述不当行为之后,李心草即出现了砸烟灰缸、掀桌布等更加激动的行为,是被告人的不当行为刺激了李心草,加剧了其人身危险,因此,公诉人想说的是,罗秉乾的行为与李心草的坠江溺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李心草的死亡不是单纯的自身醉酒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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