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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菊打官司》观后感

来源:本站作者:时间:2024-04-16 13:48:08点击:

一个人为情感所支配,行为便没有自主之权,而受命运的宰割。——笛卡尔

人们无穷无尽地痛斥情感;人们把一切都归罪于情感,而忘记了情感也是他一切快乐的源泉。因此说,情感就其本身性质来说,是一种既不能说得太好亦不能说得太坏的因素。——狄德罗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于 1989年4月4日颁布,1990年10月1日实施。其作用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秋菊打官司》作为张艺谋指导的农村普法题材的剧情片,于1992年上映,无疑是紧跟实事的,就如影片中秋菊向人民法院起诉正好迎合了行政法刚颁布初期的实践中对树立一个“民告官”的典型的需求。

秋菊的丈夫由于违规乱建与村长发生争执,村长秉持政策就是不批准,而秋菊的丈夫认为村长就是存心刁难,这就是上层法制先导性和民间意识堕距的矛盾,这是非物质文化落后于物质文化导致的必然结果。秋菊的丈夫几句气话戳中了村长痛处,村长踢了秋菊丈夫下体,秋菊便找村长“讨个说法”,“讨个说法”是泪连影片剧情的麦格芬(MacGuffin——角色必须要拼命追逐,可观众却可以毫不关心的驱动故事情节的东西),这个词首次创造于这部电影的原作《万家诉讼》,“讨个说法”高度凝炼了秋菊的诉求中情理与法理的冲突,中国的基础文化是人情文化,而法律是不讲人情的,作为法理与情理冲突的典型社会现象,“讨个说法”被收录于2005年的《现代汉语词典》的条目。

秋菊首先去找村长理论,村长自恃秉持政策,并且碍于一村之长的面子,坚持不肯低头道歉。于是秋菊找到了乡里的警察李公安,李公安是个很有经验的公安民警,本着枫桥经验“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初衷,李公安对村长和秋菊进行了调解,最后调解的结果是村长给秋菊家200元(1992年的物价)作为赔偿,但村长由于傲慢的态度,秋菊又拒绝了调解的结果,草根小人物也有尊严,但现代社会对人的尊严进行了量化,认为金钱可以补偿人尊严的损失,实际上除了金钱也没有别的更好的可以作为量化的标准,边缘小人物对于自尊的固执和倔犟我们无法言之凿凿地评价对错,但是这确实是导致贫穷和落后的原因之一,钱有的时候是万能的,但在偏远的人情社会的农村,面子有的时候是钱买不来的,秋菊丈夫的下体被村长踢伤,对于在传宗接代看得很重的农村的秋菊和秋菊丈夫是极大的侮辱,在乡里乡亲都是熟人的农村,丢了面子是抬不起头来的,所以秋菊说的“讨个说法”是要村长道歉。

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秋菊来到县公安局报案,县公安局给出了同样的结果,村长赔偿200元,不满意的秋菊又找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将赔偿提高到了250元人民币,秋菊仍然不甚满意。这段剧情很好地体现了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中的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秋菊)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当然这里的剧情是有法律方面的bug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总则第九条之规定: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公安机关作出调解结果后,当事人反悔的话是应该对村长进行处罚,然后还有什么争议应该通知秋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市公安局更没有权力直接作出将村长赔偿秋菊的钱提高到250元的裁决,而且依法进行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当然,拍摄电影的艺术团队并非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剧情出现这样的瑕疵也无可厚非,无需过分指谪,毕竟,这部电影起到了很好的普法作用,秋菊一系列虽然啼笑皆非但也是积极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的做法,有利于提高当时甚至现在观众的法律意识,向大众宣传了行政法,对法律工作者来说也是很好的案例。

在公安机关没有得到满意结果的秋菊,到人民法院对县级和市级公安机关提起了行政诉讼,这里也是前文提到的行政救济关系的体现。到了这里,秋菊开始有些后悔和害怕了,秋菊一直要的是“讨个说法”,只想村长赔礼道歉,没想到事情闹得这么大,县公安局、市公安局都成了被告,但法律的尊严从不容任何人触碰,既然进入了法律的程序,一切就要依照法律进行。

一直身怀六甲秋菊回村后的一天夜里,可能是因为连日的奔波突然难产,这时村长并没有记仇,人命关天村长毫不含糊地召集人一起将秋菊抬到医院。孩子的满月酒上,秋菊为了感谢村长,决定趁此机会化解与村长的矛盾。但是戏剧性的是,正在这时村长王善堂踢人造成万庆来肋骨狼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对王善堂行政拘留十五天。这里体现了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不过这里也是有法律bug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村长王善堂故意造成秋菊丈夫万庆来轻伤,其行为已然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对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应继续审理并 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如果对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应中止诉讼,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在有关机关做出最终处理后,再恢复诉讼”。万庆来的骨折经鉴定系轻伤,根据以上规定,对此案的判决应是市中级法院中止审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或由人民法院告知万庆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并非直接由法院判决行政拘留十五天。

秋菊最后得到了她一直在说的“要个说法”了吗?你可以说得到了,因为村长确实为踢了秋菊的丈夫付出了代价,你也可以说没有得到,因为秋菊要的是情理上的安慰和自洽,着重于一种人情感上的诉求,而这些诉求在现代法治面前都被单一化的、抽象理性的规则表达所湮灭。中国的传统社会是熟人社会,是讲人情的,虽然一个现代化高效的社会靠熟人社会的人情是无法维持的,是势必会由熟人社会向生人社会转变的。但转变是会伴随有阵痛的,狄德罗说:“感情淡薄使人平庸。”绝对的理性如果忽视客观存在的人的情感的存在,那么就是非理性的、不实事求是的,我们在行政法的实践中,应该重视群众内心的情感诉求,平衡法理与情理的冲突,就像赵晓力教授在文章《要命的地方:<秋菊打官司>再解读》中所说的:“如果我们的法律真的关心西沟子村的安定团结,那就老老实实放下架子,听一听秋菊要的究竟是什么,你可以不答应她,但你一定要听懂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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