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没收山西省人民zf原副省长任润厚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申请一案公开宣判,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任润厚违法所得人民币1295.562708万元、港币42.975768万元、美元104.294699万元、欧元21.320057万元、加元1万元及孳息,以及物品135件,上缴国库。2014年9月30日,任润厚因病死亡。(新华网)
看了这个报道,笔者认为,因病死亡的任润厚受审具有反腐和严惩罪犯的破冰意义。
众所周知,我国《刑事诉讼法》原规定,犯罪分子、被告人死亡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应该撤销案件、不予起诉或者终止审理。即便查明某人犯罪事实清楚,但只要其身故,就无需再承担刑事责任,正在进行的案件也将终止。该做法虽然体现了刑法的谦抑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避免了对无辜的犯罪分子家属带来不必要的损害。但在社会现实中其也产生了负面影响和作用,不利于社会和谐。
长期以来,让公众思想上形成了“人死账消”的概念,也就是说,不管当事人犯多大的罪,如果他死去,法律便不会追究其生前的罪行,一些违法所得也可以留存下来给亲属。所以,造成一些罪犯明知罪责难逃,为了保护财产留给后人而选择自杀。可是当今的贪污犯罪者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动辄几千万元以上,如果其死亡后便可不被追究责任,这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变相放纵,也显然有违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所以,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但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涉案财产的,可以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审理。任润厚受审应是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后的第一例,其具有贪官死后“受审”的破冰意义,有助于在新形势下形成反腐威慑,让每个犯罪分子都人财两空,逐步改正社会上“人死账消”的错误概念,让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实现。(李六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