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秋琳为了感谢郑松标及罗荣辉在承揽四大工程过程中及工程建设方面为其提供的方便,伙同其前夫吴松光或单独分四次向郑松标行贿现金共计人民币232万元、100万港元;分三次向罗荣辉行贿现金人民币5万元,33万港元。
其中行贿最大的一笔为200万元人民币给郑松标,时间为2009年底一天晚上。许秋琳将现金200万元装进一个纸箱准备送给郑松标,由司机吴某负责搬装着钱的纸箱,吴松光开车载着许秋琳、吴某一起去揭阳市公路局。后由吴某搬着该纸箱与许秋琳一起送到郑松标的办公室,交给了郑松标。
检方认为,被告人许秋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人民币237万元、133万港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